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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46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464號原 告 隆穎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碩彥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

蔡祥銘 律師被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南沙分署代 表 人 張尹俊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參 加 人 貼邦輕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季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貼邦輕鋼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前參與被告所辦理之「醫療防疫暨生活區組合屋」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經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審標,結果認原告及參加人即貼邦輕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貼邦公司)均審標合格。原告對於貼邦公司之投標資格有疑義,故當場提出異議,主張貼邦公司不具營造業資格,並提出異議函。嗣被告以113年6月27日東南沙署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13年7月2日東南沙署後字第00000000000號函認系爭採購案為財物採購,貼邦公司符合投標資格云云。原告對於被告異議處理結果不服,乃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惟仍遭駁回,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等語。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之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邱 美 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