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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48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487號原 告 黃盈賓

余昀融余姿樺余盈字余盈輝余王銀蘇慧能黃敬德葉林月秀陳吉輝陳素真陳素麗陳吉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劉世芳訴訟代理人 吳秉諺

許嘉紋程珍惠

參 加 人 交通部公路局代 表 人 陳文瑞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交通部公路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嗣改隸交通部,民國91年1月30日更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112年9月15日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都市計畫省道台1線經前高雄縣路竹鄉(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路竹區)路段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需要,報經前臺灣省政府80年1月10日八十府地二字第10794號函核准徵收前高雄縣路竹鄉大社段275-21地號等295筆土地,並附帶徵收其地上物,交由前高雄縣政府(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政府)以80年4月15日(80)府地權字第48948號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80年4月16日起至80年5月15日止。嗣原告以其等前係上開被徵收土地中坐落前高雄縣路竹鄉路竹段137-32地號等13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之繼承人,以系爭土地有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所定情形,依同條例第50條規定,於107年1月18日具申請書,向高雄市政府請求廢止徵收系爭土地,經高雄市政府於107年3月30日以高市府地徵字第10730868900號函覆不予廢止徵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上開處理結果,於107年4月13日具申請書,向被告請求廢止徵收系爭土地,經被告於112年5月23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3470號函(下稱112年5月23日函)覆無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各款規定應辦理廢止徵收之情形,不准予廢止徵收〔被告另以112年7月25日台內地字第1120265044號函將112年5月23日函附表編號6申請人余明融更正為余昀榕,並以113年1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30260364號函就蘇黃雪之繼承人等人(含原告蘇慧能)部分,重為不准予廢止徵收處分,下合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113年4月18日院臺訴字第1135004416號訴願決定書決定訴願駁回(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院審酌參加人為需地機關,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且被告亦具狀請求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法官 曾 宏 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