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498號原 告 陳沛翎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代 表 人 楊碧瑛訴訟代理人 簡聖潔輔助參加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 表 人 翁培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行政執行事件認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1日以雄執良099稅特00118710字第1130367531A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命令)所載扣押金額新臺幣(下同)52,889,110元已逾期且超額執行,經原告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仍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被告作成系爭命令,起因於移送機關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認原告有滯納贈與稅及罰鍰,乃於99年6月及101年7月檢附移送書、贈與稅繳款書、罰鍰繳款書等文件移請被告執行。因本件事涉贈與稅本稅及罰鍰之執行期間及金額,故由輔助參加人到庭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將有助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自有命輔助參加人輔助被告陳明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