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425號原 告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城光國民中學代 表 人 城淑賢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陳新傑 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郭乃文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代 表 人 鄭新輝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林韋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財團法人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