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9號原 告 戴源甫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許慈恬 律師吳毓容 律師被 告 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代 表 人 洪慶在訴訟代理人 傅敏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法官 曾 宏 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裁判案由:懲處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