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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簡抗再字第 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抗再字第5號聲 請 人 林義榮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等2相對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抗字第1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抗字第13號裁定聲明不服,因上開裁定為不得抗告之確定裁定,聲請人對之不服,視為再審之聲請。又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5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足憑。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聲請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