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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交上再字第 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上再字第7號再 審原 告 鄺定凡再 審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110年度交上字第5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訴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對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4款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之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奇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