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呂清凉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農業部農糧署南區分署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其他職司使領館職務機構簽證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行政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行政訴訟法第50條、第5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於訴訟有無經合法代理,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又當事人在國外,其所出具之委任訴訟代理人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在該國之使領館或其他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簽證,始得認為合法。
二、經查,聲請人固於民國114年12月7日提出行政訴訟委任狀,委任我國之黃義偉律師提出本件聲請,惟依入出境查詢資料(本院卷第71頁),聲請人於114年9月11日即已出境前往中國大陸地區,迄今未歸,則聲請人於114年12月7日提出本件聲請時,人在國外,其所出具之委任書均未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其他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簽證,難認其委任合法。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爰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其他職司使領館職務機構簽證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