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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全字第 3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全字第3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陳慧綺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許琼娟上列當事人間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525,119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1,525,119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525,119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規定:「(第1項)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第2項)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同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依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1前段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得敘明事實,聲請法院假扣押,並免提擔保。」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出售坐落○○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未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債權人核定本稅新臺幣(下同)1,525,119元,繳款書已於114年11月3日合法送達,債務人未繳納,亦未供相當財產擔保,債務人未辦理申報,逃避報繳稅捐義務意圖甚明。本案經發函啟動調查程序、函請債務人陳述意見,均未獲復;債務人於113年12月間將名下不動產售罄,即行蹤不明,顯有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另債務人名下僅剩3筆未上市(櫃)公司出資額,其中豪諾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即債務人)已於113年7月30日停業;再依債務人113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全年所得額僅10,908元,難以期待其依限繳納該筆稅款,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影響稅捐債權徵起,實有必要對債務人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執行等語。

三、經查:

(一)債權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繳款書、公示送達證書、欠稅查詢情形表、函請債務人陳述意見函、入出境資料及戶籍資料、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等影本附卷為證。核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有1,525,119元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得請求其清償之事實,業經釋明,且債務人亦未就上述金額提供足額之擔保,依上揭規定意旨,債權人為保全其對債務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聲請免供擔保在該範圍內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觀其立法意旨,乃鑑於假扣押制度,係在保全債權人金錢債權將來之執行,因此債務人如提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即足以達保全目的,自無實施假扣押之必要,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結論:聲請為有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邱 美 英法官 黃 奕 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