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再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再審原告 卓金宏訴訟代理人 蘇敏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再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黃 奕 超法官 邱 美 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