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救字第1號抗 告 人 巢光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間戶籍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法令依據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奇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附件:附錄法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