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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救字第 13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救字第137號聲請人 吳慶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為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5日113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惟因須委任律師始得提起上訴,聲請人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收入微薄,名下僅有2輛汽車(已報廢但未辦理註銷牌照),並無資力,有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證,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且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三、本件聲請人為了對本院114年2月25日113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然其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並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有該案卷可憑,其既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即難認有勝訴可能。且查,聲請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僅列載由稽徵機關、監理機關所提供有申報之所得及有財產稅籍之財產資料,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之事實。因此,參照上述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既顯無勝訴之望,復未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之事實,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