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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聲字第 3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蘇志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4年度交上字第12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於行政法院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要向上訴審聲請到時候開庭的錄影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上訴時,即同時向上訴審聲請若將來有開庭時之法庭錄音內容,有本院紀錄科電話紀錄單(本院114年度交上字第126號卷第47頁)可稽,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可知,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者,須受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時間限制。故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預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者,違反上開規定,無從准許之,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李 協 明法官 吳 文 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