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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聲字第 4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許玉枝相 對 人 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陳世平上列當事人間建物保存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9,388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第1項)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第98條之6第1項規定:「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又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0條第1項前段規定:「行政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如需鑑定費用,該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對於鑑定工作有一定之收費標準者,得命當事人逕向該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繳納鑑定費用……。」依上述規定意旨可知,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證人旅費及鑑定所需費用等在內。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第1項)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第2項)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第3項)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建物保存登記事件,聲請人不服相對人就坐落臺南市鹽水區歡雅段67建號建物所為之建物消滅登記處分(即原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113年度年訴字第61號判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於114年11月24日確定在案。

三、聲請人檢具費用計算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核認聲請人於起訴時業已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另於審理程序中,繳納證人旅費4,590元(113年5月16日到庭證人)、798元(113年9月25日到庭證人),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3紙附卷可憑。又聲請人於審理程序中,向本院囑託之鑑定機關即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120,000元,其中85%(102,000元)屬建築師之執行業務作業費,餘15%(18,000元)屬建築師公會之行政作業費,核屬進行訴訟必要之鑑定所需費用,有該建築師公會114年2月26日鑑定費繳納繳納通知書乙份(附113年度年訴字第61號案卷2第447頁)、該建築師公會開立之發票1紙、梁守誠建築師事務所開立之收據1紙附卷可證。以上共計129,388元(4,000+4,590+798+120,000=129,388),均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29,388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