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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18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吳春中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 告 嘉義縣民雄鄉福樂國民小學代 表 人 蔡鎮名被 告 嘉義縣政府代 表 人 翁章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法官 邱 美 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

裁判案由:解聘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