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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10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104號上 訴 人 國防部代 表 人 顧立雄訴訟代理人 蔡智翔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饒明訓間調職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114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法令依據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邱 美 英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附件:附錄法條行政訴訟法: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

二、第98條之2: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裁判案由:調職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