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訴字第206號原 告 劉語芯原 告 劉昭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吳敏達訴訟代理人 鄭羽婷
黃于庭
參 加 人 劉昭汝訴訟代理人 范家振 律師複 代理 人 蘇怡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吳 文 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房 柏 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