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21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212號原 告 王啓鑫

王天佑上一、二人共同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 告 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周彥廷訴訟代理人 江雪瑱

鄭美麗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陳世仁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向被告申請安南區土城段202、202-1地號等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割繼承登記,嗣被告審認系爭土地登記資料之標示部載有「公告徵收禁止移轉,設定他項權利應先報核。已核准徵收省府78.2.1府地四字第142490號核准」註記,屬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第1項之情形,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2款,以原處分駁回該案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涉及系爭土地之徵收案是否曾經依法撤銷、廢止或有失效之情事,訴願程序中,前經工務局以114年4月2日以南市工新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略以:「有關王天佑及王啟鑫所提安南區土城段202及202-1地號等2筆土地係78年2月1日府地四字第142490號核准徵收在案,另本局前於113年12月12日函文地政局提供原核准徵收函、核准徵收公告、土地清冊、用地位置、地籍圖及徵收土地補償清冊等資料,經地政局113年12月17日函覆因年代久遠且案情複雜,查調案件資料不全,續查後,再提供本局參辦後續程序, 目前尚未辦理廢止徵收作業,該二筆土地徵收仍具效力。」,故由台南市政府工務局輔助被告參加訴訟,應有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彥 君

法 官 黃 奕 超法 官 黃 堯 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映 君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