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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21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訴字第215號抗 告 人 方永健訴訟代理人 孫廷禎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訴字第2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尚未據抗告人繳納。

二、抗告人對於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李 協 明法官 吳 文 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房 柏 均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