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37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370號原 告 鄭英芳訴訟代理人 李淑珺 律師被 告 臺東縣政府代 表 人 饒慶鈴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 律師

參 加 人 洪明駿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明駿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臺東縣臺東市傳廣路234巷9弄(下稱系爭巷道)7號建物之所有權人,系爭巷道坐落臺東縣臺東市臺東段2139、214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5日以既成道路認定申請書請求被告將系爭巷道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嗣經被告以114年5月19日府建土字第1140094979號函(下稱原處分)覆原告:「主旨:有關『臺東縣臺東市傳廣路234巷9弄』……。說明:……二、經查旨案巷弄位於『臺東縣臺東市臺東段2139、2140地號』之單向出口巷道,……權屬為私人所有,係作為本府67年核發東建都管字第566、567、568、570、572、573等6筆建造執照之私設通路,非屬既成道路。……」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審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被告應作成認定系爭土地為既成道路之行政處分,倘其獲勝訴判決,則參加人所有之系爭2139地號土地使用收益將受影響,且參加人亦具狀請求參加訴訟,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黃 奕 超法官 邱 美 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