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49號原 告 謝丙銳
謝丙辛謝真清謝丙寅謝政育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王廉鈞 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陳淑美訴訟代理人 李家漢上列當事人間土地使用編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邱 美 英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