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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42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訴字第420號上 訴 人 顏品紘 (原名:顏辰聿)訴訟代理人 徐弘儒 律師

王永菖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114年度訴字第4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法令依據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顏 珮 珊法官 吳 文 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房 柏 均附件:附錄法條行政訴訟法: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

二、第98條之2: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