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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松山

蔡松順蔡芬蘭洪秀珠

蔡政修蔡侑玲

蔡幸芳

蔡麗君蔡啓明蔡家倫蔡松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 律師

李宇軒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間地籍清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法令依據如附件)。

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附件:附錄法條行政訴訟法: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

二、第98條之2: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裁判案由:地籍清理條例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