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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簡上字第 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無澱粉的家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練良知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李翠鳳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1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2條、第244條第2項規定甚明。又依同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則為揭示該解釋、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以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倘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揭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於網路平台刊登其製售食品之廣告(網址一:https:無澱粉.tw,網址二:https:無澱粉.tw/無澱粉新食代,網址三:https:shopee.tw/fortheketoer?page=l&sortBy=pop,網址四:https:myship.7-11.com.tw/general/detail/GM2107197199775,網址五:https:www.facebook.com/NoStarchFun/?locale=zh_TW,下載日期:民國112年8月16日),其食品廣告內容述及「無澱粉」、「低醣」、「低GI」、「肥胖+糖尿病……少吃糖和澱粉就對了」等字句(下稱系爭廣告),經民眾向被上訴人檢舉。案經被上訴人調查後,認前述廣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明確,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及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以112年9月15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20157409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上訴人新臺幣4萬元罰鍰,並請立即改正違規廣告內容。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113年度簡字第10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行政法院就其認定事實應憑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就證據與

事實之關聯性如何,其證明力之有無,形成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理由項下。如未說明所憑證據足供證明事實之心證理由,或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摒棄不採,又未說明不採之理由,或其調查證據未臻完備,不足以判斷事實之真偽,均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33號判決要旨)。

㈡上訴人於原審多次提及未於法定期限內收受被上訴人檢送書

狀之附屬文件,關鍵文件計有臺南市政府112年8月14日線上即時服務系統市民信箱案件處理聯單及相關資料、違規事證(含陳情內容)等,致影響上訴人之訴訟權益,惟原判決理由未見相關記載,顯有前引判決要旨所述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

四、上訴人雖以前詞指摘原判決有不備理由之違法。然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判決全然未記載理由,或雖有判決理由,但其所載理由不明瞭或不完備,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由成立之依據。再者,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本件原審法院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事實,就系爭廣告之內容確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已於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就上訴人之主張一一論駁,並詳述其得心證之理由,並無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揭示原判決有何理由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由成立之依據,僅係泛稱未詳述不採納其主張之理由即該當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不備理由,尚難認已對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已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結論:上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邱 美 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