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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交上再字第 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上再字第7號再 審原 告 黃清福再 審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代 表 人 王春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上字第63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215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復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上字第63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查再審原告主張發現「新證據」而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無論其係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或第14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均應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依上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之第一審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提再審之訴部分,另經本院裁定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