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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交上字第 133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交上字第133號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張丞邦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被 上訴 人 黃翊祐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11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20日17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在國道1號南向28.5公里處(下稱系爭地點),因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於同年月26日檢舉,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汐止分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填掣國道警交字第0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嗣被上訴人不服舉發,於應到案日期前之同年3月16日向上訴人陳述不服,經上訴人函詢舉發機關後,認被上訴人確有上揭違規行為,上訴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同年8月7日開立桃交裁罰字第58-0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被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下稱原處分)。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114年度交字第116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撤銷原處分,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聲明、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及聲明、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判決所載。

三、上訴意旨略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所謂「完成變換車道」係指變換車道之車輛車身全部駛入變換後之車道。被上訴人所述,變換車道顯示方向燈後,因方向盤回正時,方向燈會自動回正乙節,縱認屬實,仍不能卸免駕駛人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之法定義務,原判決有理由不備、判決違背法令等語。

四、本院查:按事實認定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事實之認定符合證據法則、經驗法則,縱其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亦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經查,原審業已勘驗採證影片「檔案名稱:000-0000影(無聲音),勘驗時間:影像時間2025/01/2017:20:51至17:20:59,勘驗內容:17:20:53-檢舉人車輛行駛於中間車道,與前車保持約一組車道線之距離。

17:20:55-系爭車輛(紅色方框處)行駛於內側車道,可見前方車流量較大,且檢舉人車輛之前車及系爭車輛之前車均亮起煞車燈。17:20:56-系爭車輛(紅色方框處,車號:000-0000)行駛於內側車道且車頭微向右切,並開啟右側方向燈。17:20:57-系爭車輛開始由內側車道向右跨越地面車道線切換車道至中間車道,此時系爭車輛有開啟右側方向燈。17:20:58-系爭車輛跨行於內側車道與中間車道中間,車頭向右切入中間車道,尚未變換車道完成,此時系爭車輛關閉右側方向燈。17:20:59-系爭車輛繼續向右變換車道至中間車道,未開啟右側方向燈。」原判決亦敘明:系爭車輛於變換車道時曾經開啟右側方向燈,且直到影片結束,該車尚未完成變換車道之動作;系爭車輛雖車身已接近回正角度,然尚未完全回正,此時方向燈撥桿通常即會自動歸位,而不再顯示方向燈,被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有可能因車身進入欲變換之車道而逐漸轉正方向盤導致方向燈撥桿自動歸位而不再顯示方向燈,但因上訴人提供的採證影片沒有完整記錄系爭車輛完成變換車道,上訴人無法證明系爭車輛全部駛入變換後之車道,是否未打方向燈等情,經核與卷內事證相符,亦無悖於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上開採證影片只記錄到系爭車輛本來有打方向燈,在變換過程中,因方向燈撥桿自動歸位,而不再顯示方向燈,影片立即結束;至多只能認為系爭車輛因方向燈撥桿自動歸位,少打了一下方向燈。被上訴人也有可能在方向燈撥桿自動歸位後,又馬上補打方向燈;被上訴人是否未全程顯示方向燈,仍須有完整影像畫面方能綜合判斷。但採證影片沒有完整攝錄系爭車輛變換車道之全部過程,自不足以證明系爭車輛有「未全程顯示方向燈」之違規行為。上訴人主張,並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已詳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所適用之法規與本件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核無判決違背法令情事。上訴人猶以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上訴審訴訟費用(上訴裁判費)7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結論:上訴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邱 美 英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