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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救字第 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救字第3號聲 請 人 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054號等裁定(如附表所示)聲請再審(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受訴行政法院包括現繫屬或將來應繫屬之行政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因訴訟救助等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054號等裁定(如附表所示),向本院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再審部分,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由為裁定之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該裁定聲請再審部分聲請訴訟救助,亦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之,爰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附表編號 收案日期 最高行案號庭別 本院收文號 聲再 案號 救字 案號 1 1150114 114聲再1054 115P11000120 115聲再3 115救3 2 1150114 114聲962 115P11000145 3 1150114 114聲995 115P11000146 4 1150114 114聲991 115P11000151 5 1150114 114聲1031 115P11000154 6 1150114 114聲1035 115P11000157 7 1150114 114聲1037 115P11000159 8 1150114 114聲再493 115P11000168 9 1150114 114聲819 115P11000173 10 1150114 114聲再489 115P11000177 11 1150114 114聲853 115P11000179 12 1150114 114聲813 115P11000182 13 1150114 114聲868 115P11000184 14 1150114 114聲836 115P11000185 15 1150114 114聲842 115P11000186 16 1150114 114聲846 115P11000188 17 1150114 114聲862 115P11000191 18 1150114 114聲963 115P11000200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