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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救字第 3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救字第32號聲 請 人 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94號等裁定(如附表所示)聲請再審(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受訴行政法院包括現繫屬或將來應繫屬之行政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因訴訟救助等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94號等裁定(如附表所示),向本院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再審部分,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由為裁定之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該裁定聲請再審部分聲請訴訟救助,亦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之,爰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附表編號 收案日期 最高行 案號庭別 本院收文號 聲再案號 救字案號 1 1150622 115聲94 115A11001249 115聲再24 115救32 2 1150622 115聲24 115A11001250 3 1150622 115抗15 115A11001252 4 1150622 115聲27 115A11001253 5 1150622 115聲79 115P11002043 6 1150622 115聲78 115P11002049 7 1150622 115聲100 115P11002053 8 1150622 115聲103 115P11002055 9 1150622 115聲92 115P11002056 10 1150622 115聲130 115P11002061 11 1150622 115聲123 115P11002063 12 1150622 115聲120 115P11002064 13 1150622 115聲117 115P11002065 14 1150622 115聲87 115P11002068 15 1150622 115聲132 115P11002069 16 1150622 115聲139 115P11002070 17 1150622 115聲142 115P11002071 18 1150622 115聲80 115P11002072 19 1150622 115聲140 115P11002074 20 1150622 114抗455 115P11002075 21 1150622 114抗459 115P11002076 22 1150622 115聲53 115P11002079 23 1150622 115聲81 115P11002080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