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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聲字第 2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莊清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佳琪市軑間聲請移轉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4第1項至第3項規定:「(第1項)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第2項)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上訴事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得向受理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聲請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其程序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規定。

(第3項)前二項之移送裁定及駁回聲請之裁定,均不得聲明不服。」是以,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4第2項規定聲請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自以有該等本案上訴事件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為前提。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8月9日具狀聲請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惟其聲請狀並未載明本院受理之案號及股別,且查本院迄未受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上訴事件,此有本院前案查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李 明 鴻法官 林 韋 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