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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訴字第 17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 AV000-H114099B訴訟代理人 莊智翔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蔡宛芬訴訟代理人 楊慧真

參 加 人 AV000-H114099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5302681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AV000-H114099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AV000-H114099為本件性騷擾事件之申訴人,已對原告提出民事訴訟,倘若系爭行政處分被撤銷,將直接影響聲請人就本件性騷擾事件所受法律保護利益之認定及救濟基礎,而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院審酌參加人為本件性騷擾事件之申訴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且AV000-H114099具狀請求裁定獨立參加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吳 文 婷法官 李 協 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怡 禎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