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訴字第12號原 告 楊膳銘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代 表 人 郭耿華訴訟代理人 黃品傑
葉張基 律師林韋甫 律師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台灣創造活動發展協會代 表 人 張恆瑋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等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發法字第114650061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社團法人台灣創造活動發展協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參加人未經其授權,逕將其著作列為投標文件,得標後並受被告委託辦理「113年度青年職業訓練專班計畫-自動機械3D建模與智慧感測器應用實務班」及「113年度委外提升待業者勞動力職業訓練計畫(工業類)-智機設備3D建模與3D列印應用實務班」,原告向被告申請閱覽、抄錄上述標案投標文件,經被告以涉及參加人營業秘密為由,否准原告申請,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本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勝訴之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社團法人台灣創造活動發展協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吳 文 婷法官 李 協 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