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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訴字第 2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訴字第26號原 告 李順平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月雲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具體表明起訴聲明及訴訟標的。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