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訴字第99號原 告即被選定人 柯文振
梁永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康琪靈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其邁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代 表 人 何淑萍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等所有坐落○○市○○區○○段548-1地號等61筆土地,經內政部核准徵收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高雄機場北側都市計畫劃定為機場用地,其等對補償之地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7,200元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被告應作成提高補償地價(具體金額容後陳報)之處分等語。
是依原告訴請被告提高補償地價之結果,自有對需地機關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之虞,揆諸首開規定,自應裁定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