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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簡再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杜拉隆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再審被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菊訴訟代理人 蘇振得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院受理101 年度簡再字第1 號水土保持法事件,因認本件所適用之水土保持法第2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 條、第15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民國103年4 月30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上述聲請解釋案,已於110 年10月8 日以第1524次會議作成不受理決議,有司法院110 年10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9298號函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裁判日期: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