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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14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黃明男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國材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管理人)之姓名。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等
裁判日期:201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