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6號原 告 蔡政璜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交通裁決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101年度救字第 4號),業經本院駁回該訴訟救助聲請確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