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蔡政璜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陳勁甫 局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時,相對人代表人原為王國材,惟自102年2月18日起變更為陳勁甫。茲據相對人新任代表人具狀於102年2 月26日聲請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係就本院101 年簡字第76號交通裁決等事件提出,上開訴訟聲請人起訴請求:(1) 復權(職業駕照)工作權。(2)撤銷被告所為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B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號裁決書之裁罰。(3) 被告應賠償或補償30萬元,負擔相關行政訴訟費、法律費。惟查,上開訴訟係因聲請人違反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分別遭被告以96年8月7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裁決書及93年5月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裁00-000000、00-000000號裁決書,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400元、500元、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及扣繳駕照。聲請人業已對上開處分提出異議,並經本院96年度交聲字第845 號、98年度交聲字864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交抗字28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聲請人上開之請求,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核顯無勝訴之望。又聲請人上開請求既顯無勝訴之望,其據此請求復權及請求被告賠償或補償30萬元、負擔相關行政訴訟費、法律費等,亦屬無稽,顯無勝訴之望,從而原告聲請就本院10
1 年度簡字第76號行政訴訟案件准予訴訟救助,依前揭法律規定,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