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蔡政璜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就交通裁決等案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102年5月9日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