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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賴李桂花

號送達代收人 洪麗娟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給付勞工保險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