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04號原 告 陳啟三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陳勁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300元,尚欠1,7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