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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116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6號原 告 顏子碩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裁判案由:環境用藥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