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魏小淇即 原 告被 上 訴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即 被 告代 表 人 黃三桂 局長訴訟代理人 曾慧玲

林惠英上列當事人間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2年6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2年7月7日(星期日)即已屆滿,因假日延至102年7月8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2年7月9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日期:2013-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