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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魏小淇送達代收人 蘇阿惠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代 表 人 邱文達 署長被 告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高屏業務組上列原告因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代表人之姓名。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日期:201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