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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34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4號原 告 國防大學代 表 人 鄭德美訴訟代理人 嚴䛱雯被 告 林翌婷被 告 張敏蓉被 告 周雄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被告林翌婷遭國防大學退學之處分,經依申訴及訴願進行行政爭訟之程序,而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第

817 號裁定在卷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有理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