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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35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5號原 告 張玉治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代 表 人 吳宗明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此行政訴訟法第307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而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不得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起強制執行民國94年10月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56841號支付命令,依其請求之主張本件並非屬於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核之上開說明,自應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自應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