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87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7號原 告即抗告人 劉家梅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間停車位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8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停車位爭議
裁判日期:201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