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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87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7號原 告 劉家梅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間停車位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1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邱秋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停車位爭議
裁判日期:20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