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3號聲 請 人 倪侯木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於起訴時併聲請停止執行。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3號聲 請 人 倪侯木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於起訴時併聲請停止執行。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