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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救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新興相 對 人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健保局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分期繳納通知書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3-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