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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6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義合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翠芸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代 表 人 谷縱‧喀勒芳安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裁判日期:2014-10-17